2005年10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护军威,三军仪仗队上公堂
——全军首例集体维护名誉权案纪实
邹维荣

  8月22日上午,北京军区某警卫师仪仗大队(三军仪仗队)诉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信禾公司)侵犯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一案,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仪仗大队要求信禾公司销毁所有涉及仪仗队形象、名称的宣传光碟、画册、挂画,在媒体上公开道歉,并赔偿248万元。据业内人士称,此案是全军第一起集体维护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案。

  仪仗大队官兵对被告产品行军礼
  庭审按程序进行,仪仗大队代理律师出具了10份证据,包括被告信禾公司生产的“将军佩剑”和“红色八一步枪”的宣传画册、光碟、产品挂画等,声称被告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碟中多次擅自使用仪仗大队的名称,侵犯了其名称权;在媒体广告、宣传画册、光碟、挂画上擅自使用陆海空三个方队的队长一起行军礼的图片,侵犯了其肖像权;擅自使用军徽、原告名称和形象做广告,造成消费者误解,损害了原告的声誉,侵犯了其名誉权。法庭上,仪仗大队代理律师手拿一本宣传画册指出,画册整版是被告为其产品所做的广告,将其产品放置页首,右下部是仪仗大队军官行军礼的照片,恰恰是一种仰视的角度。这种布局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形象。在文字说明中,被告把他们生产的工艺品枪说成“脱胎”于我国生产的第一种半自动步枪,而这种枪三军仪仗队“仍在使用”。在光盘中,有仪仗大队列队接受检阅的方阵,解说词是,被告生产的“将军佩剑”“是共和国的史诗,代表不朽的民族精神”。原告律师称,被告利用电脑合成技术,将广告图片中仪仗大队分队长手中的指挥刀置换成其生产的“将军佩剑”,“这是不能容忍的”。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,法官宣布择日宣判。

  仪仗队官兵有话要说
  庭审第二天,记者和仪仗大队代理律师邹可嘉取得了联系。邹律师告诉记者,今年3月,她偶然看到信禾公司利用仪仗大队形象做的广告,感觉这可能是假借军队名义的违法广告,便找到仪仗大队。没想到,仪仗大队的官兵正为此事气愤。经上级机关批准,仪仗大队遂正式委托邹可嘉全权代理提起诉讼,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部队荣誉。
  邹律师对记者说:“为了拿到尽可能多的证据,我购买了信禾公司的产品,并请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进行公证。”
  “我在执行任务时体现的是军队形象,从未允许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使用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做广告!”以手持“将军佩剑”形象出现在广告中的军官、现任仪仗大队副大队长李本涛率先签字作了声明。广告涉及到的张洪杰、李强、宋月强等仪仗大队官兵也纷纷发表声明,认为这是违法广告。5月下旬,邹可嘉律师代表仪仗大队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。
  起诉书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,赔礼道歉,并赔偿248万元。对于赔偿数额,邹律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:被告信禾公司的侵权行为长达4年,枪和剑各生产了8181件,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计算,销售额在6000万元,综合考虑“要求赔偿248万元”。“经济赔偿不是目的,我们要的是立即停止侵权,并在各大新闻媒体、网站道歉,恢复三军仪仗队的名誉和尊严!”刘大队长对记者说,“诉讼提起后,被告也曾找过仪仗大队,开门见山谈条件,要三军仪仗队撤诉,他们拿金钱摆平此事。”三军形象重于泰山,仪仗大队当即拒绝。
  双方提交的证据几乎一样
  法院立案后,信禾公司在规定的15天答辩期内,派了3个人赶到北京。富有戏剧性的是,双方提交的证据几乎一样,大部分是信禾公司的宣传资料,但解释却各不相同:仪仗大队认为这些都证明信禾公司侵权,信禾公司却作出“正面颂扬军威,颂扬军队形象”等让人哭笑不得的解释。8月1日,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开庭通知寄出后,收到信禾公司的回执,但他们终未出庭。谈及审判结果,邹可嘉充满信心。她认为信禾公司侵犯名誉权、名称权证据确凿,法律依据明确。她同时说:“目前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公民个人的肖像权,人民军队作为集体主张权利也有一定的困难。希望将来能有一个司法解释,肖像权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。”